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的拍賣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及《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產權采取拍賣方式組織實施的企業(yè)國有產權競價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產權轉讓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公告期間和拍賣公告期間提出受讓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并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競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本辦法所稱的拍賣機構,是指經天津產權認可,具有拍賣資格的企業(yè)法人。
以上主體應當遵守天津產權的規(guī)則。
第五條 產權轉讓拍賣活動由天津產權負責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由拍賣機構具體實施。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在天津產權受理轉讓申請前,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并將委托合同提交天津產權備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拍賣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名稱、數(shù)量等基本情況;
(三)拍賣實施的時間、地點;
(四)拍賣傭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產權交易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轉讓方可以自行或通過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yè)服務機構向天津產權提出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提交《產權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等相關附件材料,委托天津產權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
轉讓方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受托經紀會員應當對轉讓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guī)性進行核實。
第八條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根據(jù)《產權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相關內容制作拍賣公告。拍賣公告一般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拍賣公告期;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或查詢的時間、地點;
(四)辦理競買登記的手續(xù)和截止時間;
(五)拍賣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規(guī)則及說明;
(七)拍賣的特別事項。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對轉讓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賣要求以及對拍賣標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審查,并在拍賣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條 天津產權對轉讓方、拍賣機構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拍賣公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天津產權將在網站公開發(fā)布《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拍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要求及時發(fā)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一般與《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同時發(fā)布,其中,競買登記的截止日期應當與產權轉讓公告發(fā)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到天津產權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轉讓方、拍賣機構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對拍賣標的進行展示或組織意向受讓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讓方查詢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和拍賣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或通過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yè)服務機構向天津產權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到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辦理拍賣登記。
第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負責。受托經紀會員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guī)性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受理競買登記時向意向受讓方說明拍賣實施的規(guī)則和要求。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競買登記截止日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競買登記的有關情況告知天津產權。
第十四條 約定采用拍賣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在信息披露期限內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由拍賣機構主持拍賣。
約定采用拍賣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在信息披露期限內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不再舉行拍賣,由天津產權按照《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約定組織實施交易。
約定采用拍賣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在信息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由天津產權按照《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披露期限或者終結產權交易。
第十五條 競買人應當在獲得資格確認并足額交付交易保證金后,到拍賣機構取得合法競買資格。
競買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喪失競買資格。
第十六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拍賣,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拍賣。
代理人參加拍賣的,應當出具競買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七條 拍賣過程中,競買人一經出價或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出價或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十八條 競買人的最高出價或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第十九條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組織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由買受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第二十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當場與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一條 拍賣機構應當在組織完成拍賣活動后3個工作日內,將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材料,交天津產權存檔。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在拍賣后,完成《產權交易合同》的簽署,辦理產權轉讓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交易保證金、交易價款應當按照天津產權資金結算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天津產權指定的賬戶進行結算。
買受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轉為交易價款。其他競買人的交易保證金應當在拍賣結束后按照天津產權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按原路徑原額返還。
第二十三條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jù)合同約定交付交易價款,且交易雙方按照天津產權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后,天津產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二十四條 拍賣機構在主持產權轉讓拍賣過程中,應當接受天津產權的指導,遵守拍賣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產權交易有關規(guī)定以及職業(yè)規(guī)范。
轉讓方、競買人、買受人、拍賣機構、經紀會員在產權轉讓拍賣活動中發(fā)生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追究過錯方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拍賣的相關行為,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交易實踐,對本辦法進行解釋、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F(xiàn)行相關規(guī)則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