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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天津市產權交易管理 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時間:2017-9-5 17:16:00 作者:天津產權

津政發(fā)〔1995〕71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guī)定》予以發(fā)布,望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guī)范產權交易行為,促進產權交易市場的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三條 產權交易是指經濟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生產要素(包括無形資產)以及附著在生產要素上的各種權利關系的有償轉讓行為。企業(yè)的整體或部分轉讓,公司制企業(yè)中的國有股權轉讓(不包括股票上市公司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的兼并、拍賣、收購、托管均屬產權交易的范圍。

    第四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條  產權交易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yè)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yè)組織結構調整政策,有利于搞活存量資產、優(yōu)化資源配置;

    (二)自愿平等,互利有償,公開公正,誠實信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依據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保障國有資產的權益;

    (四)國家規(guī)定不允許交易的行業(yè)和企業(yè)不得進行產權交易。

    第六條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法對本市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監(jiān)督、指導和協調。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二)批準設立產權交易經紀機構;

    (三)協調交易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利益關系;

    (四)對產權交易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管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管委會的委托,代行產權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

    (二)審查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的資格;

    (三)管理產權交易市場;

    (四)監(jiān)督交易行為,并對交易行為進行鑒證;

    (五)組織和管理非國有企業(yè)產權的登記、變更和注銷,并實行年檢制度。

    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包括“中心”及產權交易市場,負責辦理本市轄區(qū)內及跨國界、跨地區(qū)、跨行業(yè)、跨所有制的產權交易,為產權交易當事人提供交易的信息和場地、并提供咨詢、資產評估、拍賣、清算及辦理成交手續(xù)等各項服務。

    第九條  產權交易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是為產權交易當事人提供各種中介和代理的服務機構。

設立經紀機構須向管委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機構單程;

    (三)管理規(guī)則;

    (四)資信證明;

    (五)專業(yè)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

    經“中心”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持管委會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方可設立。

    第十條  經紀機構的經紀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并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發(fā)的《天津市經紀人資格證書》后,才能從事產權交易的經紀業(yè)務。

    第十一條  產權所有者有權委托“中心”會員單位或經紀機構代理交易。

    第十二條  市屬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應在“中心”進行登記,并以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表》作為交易雙方增減資產的合法憑證。

    第十三條  交易程序:

    (一)委托申請;

    (二)核查登記;

    (三)信息發(fā)布;

    (四)洽談查詢;

    (五)競價交易;

    (六)合同簽訂;

    (七)產權變更。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對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事項發(fā)生爭議時,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給予處罰;

    (一)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產權交易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進行私下交易、非法轉讓產權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產權交易中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稅收、工商、物價等法律、法規(guī)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四)從事產權交易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使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由產權交易管理機構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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